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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成本,是否可以分摊到其他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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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武汉地区,房地产企业出售人防车位(无产权),地下车库成本是否可以分摊到其他业态中(例如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业态),并计入到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部分?

人防车位财税处理


1.有偿转让无产权车位,需单独核算所得税成本?
2.转让无产权地下停车位永久使用权,土增清算如何把握?3.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成本,土增清算有何区别?4.房企转让非人防地下车位使用权,各税种如何处理?5.房企人防车位两种业务模式如何财税处理?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6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土地增值税成本扣除问题。除土地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和费用(以下简称建安成本),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一)地下人防设施实际建安成本按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列入项目公摊成本进行扣除。


(二)除地下人防设施外的其他地下建筑物,纳入整体项目建设规划并取得产权销售许可(即购买人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此类地下建筑物按“非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产品”有关规定处理,即已销售部分应分摊的建安成本可据实列入扣除项目。



(三)纳入整体项目规划的其他类型的地下建筑物,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以及未取得产权销售许可与业主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或签订有限年度的使用权合同的,因其产权未发生实际转移,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其对应的土地成本及建安成本不允许列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四)未纳入项目规划但随同项目同时建设的地下建筑物,视同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独立核算,不列入本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发生销售的,单独申报清算土地增值税。


(五)地下建筑物成本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对于确实无法进行单独核算的,可按整体项目单位面积平均成本费用计算。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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